建筑施工企業在“三類人員”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以及因施工資質升級、增項而使得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 (2008) 121號) 第七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和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申請、正常延期和重新審查安全生產條件延期,企業申報的“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均需按要求繳納工傷保險,其中企業主要負責人A證 (不包括法人)、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應與申報單位保持唯一勞動關系,以養老賬戶和工傷所在單位認定人員與公司的隸屬關系。繼續執行以資質證書打證時間是否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認定正常延期或重新審查安全生產條件延期。